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327號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2,136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