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鼎盛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楨楓 訴訟代理人 陳正陽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兩造就此曾以書 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工程承 攬合約」(第八條)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