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41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九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樓之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複代理人 尤淳郁律師 郭睦萱律師 蔡蕙蓮律師 張苑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23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