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一號 原 告 佳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陸萬玖仟伍佰捌拾叁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零捌佰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叁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陸佰壹 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