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一號 原 告 大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叁拾捌萬柒仟叁佰貳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貳萬叁仟肆佰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柒萬零貳佰陸拾叁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零貳佰壹拾捌 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