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八號 原 告 太電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興 送達代 被 告 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三九號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游銘賢 住同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 陸佰陸拾肆萬零柒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玖萬叁仟零肆拾玖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玖萬叁仟零肆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