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八號 原 告 太電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興 送達代 ? 被 告 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三九號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游銘賢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