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宏揚 被 告 寰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九二號五樓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黃于玶律師 右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北臺灣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訂立之 「授權開發軟體及諮詢合約」第十二條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 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小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