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411號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華大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甲○○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肆萬肆仟柒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陸仟零玖拾捌元;上訴人乙○○部分核定為叁佰捌拾叁萬零伍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對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