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四一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F0 ~T48 ┌──────────────────────────────────────────────────┐ │股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一九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X0000000─九 │ │壹 │陸佰叁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