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保險字第16號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朱容辰律師 曾智群律師 複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複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 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