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12號上 訴 人 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今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炳煌 上 訴 人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己○○、丁○○、甲○○、庚○○○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叁拾叁萬玖仟陸佰零叁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柒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