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0號 原 告 億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遠生 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律師 被 告 遠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夢暉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仟捌佰貳拾叁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壹拾貳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