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原 告 資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揚騰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肆佰伍拾陸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貳佰肆拾叁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書記官 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