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四八號 原 告 丙○○ F○○ 午○○ 宙○○ C○○ 申○○ 己 ○ 壬○○ I○○ 宇 ○ 庚○○ 天○○ 甲○○ 戊○○ 巳○○ 寅○○ 辰○○ 子○○ 癸○○○ D○○ 地○○ 辛○○ 玄○○ 共 同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訴訟代理人 兼 右 朱兆銓 法定代理人 複 代理 人 吳綺恬律師 林俊宏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黃○○、B○○、亥○○、久津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未○○、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G○○、戌○○、H○○、卯 ○○、和喬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丁○○、和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酉○○、 丑○○、E○○、乙○○、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貳仟叁佰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