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51號原 告 強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被 告 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之5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 月2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