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 原 告 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旺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 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立「技術股發放辦法」信託系爭股份予被告,兩造就此 曾約定該辦法爭議發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辦 法第十一條),原告訴請被告返還依該「技術股發放辦法」所信託之系爭股份, 依首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