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三號 聲 請 人 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六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六六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 │1│范文玉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壹萬捌仟肆佰柒拾元│EC0000000│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 │ │ │限公司大同分行 │ │ │ │ ├─┼─────────┼─────────┼─────────┼─────────┼─────────┤ │2│烘磨坊 │台灣銀行民權分行 │壹萬肆仟壹佰貳拾玖│AD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 │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