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八號 聲 請 人 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銓慶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五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五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 │1│韓捷有限公司李淑美│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壹拾萬元 │CA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日 │ │ │ │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 │ │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