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八號 聲 請 人 陳文良即信溢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三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 │1│國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淡水分│壹拾陸萬參仟玖佰玖│CV0000000│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 │司周清華 │行 │拾捌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