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五三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四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 │1│龍登照明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肆仟參佰貳拾元 │TA0000000│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 │ │ │行 │ │ │ │ ├─┼─────────┼─────────┼─────────┼─────────┼─────────┤ │2│龍登照明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陸仟捌佰陸拾元 │TA0000000│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 │ │ │行 │ │ │ │ ├─┼─────────┼─────────┼─────────┼─────────┼─────────┤ │3│龍登照明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壹萬玖仟參佰柒拾元│TA0000000│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 │ │行 │ │ │ │ ├─┼─────────┼─────────┼─────────┼─────────┼─────────┤ │4│龍登照明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柒仟元 │TA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