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0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0三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二二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00|六 │ │壹 │貳佰肆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