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0,033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