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弘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耿民 被 告 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洪九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