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3,286,4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