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和群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瑰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北區工程處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