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余 珍 訴訟代理人 陳雪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打鹿岸有限公司等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