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零玖仟零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