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祥傳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