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22號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顏錦川 被 告 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