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0號上 訴 人 宏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