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 告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台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美台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93,765 元,應繳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6,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