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軒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零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