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軒明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061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5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