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64號 原 告 包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3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59,73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4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以利案件進行。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陳秀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