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75號原 告 華鑫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委託合約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委託合約書第7 條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