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20號原 告 昇陽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主觀預備訴之合併,在法院審理時,仍應就各該訴訟全部辯論,僅於先位之訴有理由時,無庸再就後位之訴為裁判,是後位當事人可能未獲任何裁判,致後位當事人地位不安定,與訴訟安定性原則有違,且先位當事人與他當事人間之裁判,對後位當事人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徒使後位當事人浪費無益之訴訟程序,此種情形與被告多數之主觀預備合併態樣尤為顯然。又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之原則,於一被告或原告上訴時,其效力不及於其他被告或原告,亦難免有裁判矛盾之可能,故就現行之規定,尚難承認此種訴訟型態。對後位之訴訟部分,應以其起訴與否屬不確定狀態,認其起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駁回此部分之訴(司法院第16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結論參照)。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係本於居間契約關係,請求第三人亞太智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嗣於訴訟進行中追加為備位請求之本件訴訟,主張依據民法第110 條規定,訴請被告給付損害賠償,即其追加之訴,要屬被告之主觀預備合併之型態,揆諸首開說明,應認其追加之後位訴訟不合法,爰予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