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 告 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英志 訴訟代理人 許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巧玲 被 告 如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妮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地係在松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