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10號聲 請 人 陳開明即利達企業社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蔡永光 ┌───────────────────────────────────────────────────┐ │支票附表: 93年度催字第127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台灣銀行延平分行 │297,072元 │AE0000000 │93年11月22日 │ │ │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 │ │ │ │ │ │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