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欣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黃冠豪律師 鄭惠蓉律師 黃韻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惟本件暫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不足之新台幣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