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3號原 告 甲○○ 訴 訟 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被 告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黃世瑋律師 複 代 理 人 蘇燕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O1有關「眼鏡副鏡之結構改良」新型專利(專利證書號數:新型專利第226968號)舉發案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6 月23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案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057 號判決影本可稽,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