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3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3432號聲 請 人 新台灣基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付款地在永和市,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簡易庭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