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8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8768號聲 請 人 乙○○○○○○○○ 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en, 法定代理人 甲○○○ ○○○○ en, 代 理 人 丙○○ 複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簡易庭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莊學志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 95年度票字第8768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美金) │ │ │ ├─┼───────────┼───────────┼───────────┼───────────┤ │1│93年5月12日 │1,620,000元 │94年2月1日 │94年2月1日 │ ├─┼───────────┼───────────┼───────────┼───────────┤ │2│93年5月12日 │1,620,000元 │94年5月1日 │94年5月1日 │ ├─┼───────────┼───────────┼───────────┼───────────┤ │3│93年5月12日 │1,820,000元 │94年8月1日 │94年8月1日 │ ├─┼───────────┼───────────┼───────────┼───────────┤ │4│93年5月12日 │1,820,000元 │94年11月1日 │94年11月1日 │ ├─┼───────────┼───────────┼───────────┼───────────┤ │5│93年5月12日 │1,820,000元 │95年2月1日 │95年2月1日 │ ├─┼───────────┼───────────┼───────────┼───────────┤ │6│93年5月12日 │1,820,000元 │95年3月21日 │95年3月21日 │ ├─┼───────────┼───────────┼───────────┼───────────┤ │7│93年5月12日 │2,301,500元 │95年3月21日 │95年3月21日 │ ├─┼───────────┼───────────┼───────────┼───────────┤ │8│93年5月12日 │2,301,500元 │95年3月21日 │95年3月21日 │ ├─┼───────────┼───────────┼───────────┼───────────┤ │9│93年5月12日 │2,301,500元 │95年3月21日 │95年3月21日 │ ├─┼───────────┼───────────┼───────────┼───────────┤ │1│93年5月12日 │2,301,500元 │95年3月21日 │95年3月21日 │ │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