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8號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陳報僱傭關係如繼續存在時,原告每月得領取之報酬金額。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