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8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95年6 月23日民事補正狀第二項請求給付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第一項確認僱傭關係部分與第二項請求不兩立,原告是否仍主張尚待闡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