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環華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