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4號受 罰 人 甲○○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盈耀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暘鎧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科罰鍰壹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96年1 月18日到場應訊,受罰人已於同年月3 日收受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詎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茲本件定於96年2 月8 日下午3 時5 分於本院內湖辦公大樓第6 法庭言詞辯論,如受罰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本院將再處6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予以拘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