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80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8,86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2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2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