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89號原 告 裕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營業)係在臺北市中山區○○○路1 段126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