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82號原 告 丁○○ 3樓 戊○○ 乙○○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耿淑穎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李林盛 律師 複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股東會臨時會就討論事項第二案「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停止職務一年半」之決議無效。 確認被告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股東會臨時會就討論事項第三案「由監察人保管公司印鑑章」之決議無效。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分別規定甚明。原告於訴狀送達後追加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94年12月2 日股東會臨時會就討論事項第三案「由監察人保管公司印鑑章」之決議無效,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猶有助於紛爭一次解決,被告雖不同意原告追加,仍應准許。 原告主張:被告於94年12月2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㈠就討論事項第二案「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停止職務一年半」決議「照案通過」;㈡就討論事項第三案「由監察人保管公司印鑑章」決議「照案通過」;㈢就選舉事項案「補選本公司董事」決議「補選董事一席」;㈣就臨時動議第一案「訴請法院解任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戊○○」決議「照案通過」;㈤就臨時動議第三案「公司副董事長為無給職,不應支領薪資案,並追討乙○○副董事長所領之薪資及其他報酬」決議「照案通過」。惟被告股東會臨時會㈠就討論事項第二案「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停止職務一年半」決議「照案通過」,係以停職之名行解任之實,違反公司法第199 條第2 項規定,應屬無效;㈡就討論事項第三案「由監察人保管公司印鑑章」決議「照案通過」,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亦屬無效;㈢就選舉事項案「補選本公司董事」決議「補選董事一席」,違反公司章程第13條之1 之規定,亦屬無效;㈣就臨時動議第一案「訴請法院解任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戊○○」決議「照案通過」,係股東會權限外之決議,亦屬無效;㈤就臨時動議第三案「公司副董事長為無給職,不應支領薪資案,並追討乙○○副董事長所領之薪資及其他報酬」決議「照案通過」,係股東會權限外之決議,亦屬無效。原告戊○○係被告之董事,原告丁○○係被告之董事兼董事長,原告陳逸係被告之董事兼副董事長,爰依公司法第191 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於94年12月2 日股東會臨時會就㈠討論事項第二案「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停止職務一年半」㈡討論事項第三案「由監察人保管公司印鑑章」㈢選舉事項案「補選本公司董事」㈣臨時動議第一案「訴請法院解任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戊○○」㈤臨時動議第三案「公司副董事長為無給職,不應支領薪資案,並追討乙○○副董事長所領之薪資及其他報酬」之決議無效。 被告則以:㈠股東會得隨時解任董事,自有權決議將董事停權一定期間察看,被告股東臨時會就討論事項第二案「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停止職務一年半」決議「照案通過」,係屬合法有效。㈡公司法並未規定公司印鑑章應由何人保管,原告丁○○及戊○○涉嫌以不實會計憑證虛列名目挪用侵占公司款項,原告丁○○並涉嫌非法抽佣及擅發薪資,為免公司損害擴大,自應由股東會決議將印鑑章交由監察人丙○○保管。被告股東臨時會就討論事項第三案「由監察人保管公司印鑑章」決議「照案通過」,自屬合法有效。㈢被告章程及公司法均未規定董事缺額未達1/3 不得補選董事,被告股東臨時會就選舉事項案「補選本公司董事」決議「補選董事一席」,並未違反公司章程。㈣股東會本得依普通決議,訴請解法院解任不適任之董事起訴,日後可由監察人或股東會另選代表公司之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為原告對公司及董事起訴,被告股東臨時會就臨時動議第一案「訴請法院解任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戊○○」決議「照案通過」,應屬合法有效。㈤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依公司法第196 條規定,本應由股東會決議。被告章程並未訂明原告乙○○之報酬,被告股東會亦未決議支付原告乙○○報酬,原告乙○○報酬擅自支領報酬,被告股東會自得決議追討原告乙○○之薪資及其他報酬。被告股東會決議就臨時動議第三案「公司副董事長為無給職,不應支領薪資案,並追討乙○○副董事長所領之薪資及其他報酬」決議「照案通過」,為合法有效。㈥被告雖於95年6 月28日⒈就討論事項第二案「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停止職務一年半」⒉就討論事項第三案「由監察人保管公司印鑑章」⒊就臨時動議第三案「公司副董事長為無給職,不應支領薪資案,並追討乙○○副董事長所領之薪資及其他報酬」作出內容相反之決議,惟上開決議迄於95年6 月28日方為新決議所取代,在此之前決議仍合法有效存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被告於94年12月2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其議事錄記載:「 三、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解任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戊○○案,提請討論。... 決議:因出席股數未達公司法所規定之門檻,主席宣布本案停止討論不作決議。 第二案 案由:董事錩模實業(股)公司、戊○○停止職務一年半案,提起討論。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停止職務一年半,待法律責任釐清後再恢復職務較為妥當。 三、董事既遭停止職務,董事長職務當然隨之停止。四、謹請討論。 決議:⒈本案兩位監票人員為股東戶號235號陳芳雄、戶號 570號卓芳昭。 ⒉本案投票結果贊成權數為18,320,177權,佔全體出席權數的99.68%,主席宣佈本案照案通過。 第三案: 案由:由監察人保管公司印鑑章,提請 討論。 說明:一、為加強公司資金控管,避免以後被不當挪用,公司印鑑章應交由監察人冠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保管。 二、謹請討論。 決議:⒈本案說明㈠修正為:為加強公司資金控管,避免以後被不當挪用,銀行之三顆公司印鑑章中之一顆應交由監察人冠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保管,至解任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戊○○通過後交還公司。 ⒉本案兩位監票人員為股東戶號235號陳芳雄、戶號570號卓芳昭。 ⒊本案投票結果贊成權數為18,293,802權,佔全體出席權數的99.54%,主席宣佈本案照案通過。 四、選舉事項: 案由:補選本公司董事,敬請 選舉。 說明:一、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三條之一辦理。 二、本公司董事會為七席,現減少之席次,唯恐代表性不足,應補選董事,以加強董事會陣容,提案壹若通過,則補選董事三席;若提案壹沒通過,則補選董事一席。 三、補選之董事其任期自94年12月2日至97年6月28日止,謹 提請選舉。 四、本次股東臨時會後十日內責由陳副董事長召開臨時董事會,處理董事會改選事宜。 五、謹請選舉。 選舉結果:⒈補選董事一席。 ⒉當選人為股東戶號8號林美滿,得票為18,315,177權。 五、臨時動議: 第一案(提案人:股東戶號482號吳明美) 案由:訴請法院解任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戊○○,提請 討論。 說明:一、公司第200條: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 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份之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之。 二、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丁○○、董事戊○○涉嫌背信,侵占公司資產,對公司造成重大傷害,而錩模董事長為丁○○。 三、依公司法第200條,解任對象為董事,錩模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解任後,不得派代表補足任期。 四、公司法第208條訂有明文,有董事資格才能互選 為董事長,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既遭解任,董事長當然隨之解任。 五、謹請討論。 決議:⒈本案兩位監票人員為股東戶號235號陳芳雄、戶號570號卓芳昭。 ⒉本案投票結果贊成權數為18,261,932權,佔全體出席權數的99.37%,主席宣佈本案照案通過。...第三案(提案人:股東戶號187號江雪鳳) 案由:公司副董事長為無給職,不應支領薪資案,並追討乙○○副董事長所領之薪資及其他報酬,提請 討論。說明;⒈丁○○董事長於九十四年股東會時承諾公司副董事長不支領薪資,現在乙○○副董事長卻領公司薪資每月十萬元。 ⒉本案經通過,將追回乙○○副董事長所領本公司之薪資繳還公司。 決議:⒈本案兩位監票人員為股東戶號235號陳芳雄、戶號570號卓芳昭。 ⒉本案投票結果贊成權數為18,161,659權,佔全體出席權數的98.82%,主席宣佈本案照案通過。」 ㈡被告章程第13條之1 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第16條規定:「全體董事或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 ㈢原告3 人皆係被告之董事,原告丁○○係董事長,原告乙○○係副董事長。 ㈣被告於95年6 月28日召開股東常會,其議事錄記載:「 伍、討論事項: 討論案二 案由:請表決追認林美滿女士當選公司董事之合法性,謹提請表決 說明: ⒈94.12.02日臨時股東會係94年常會新選任之黃監察人水道突然召集,非由公司董事會正常主導召開,致部分具參選資格及意願者,無法公平登記參選。 ⒉林美滿女士於94.12.02日臨時股東會中,雖已被選任為公司董事,然因臨時股東會之程序及合法性存疑,致使其當選之合法性存疑,難以登記就任,且若斷然否決其董事之當選,又影響其權益。 ⒊前戴董事鏗碩先生已辭任,於一席董事缺員之情況下,選任一人遞補任期,應不違反公司章程或對整體營運造成不良影響,建請利用本次股東常會討論表決確認林美滿女士當選董事,以使該席董事合法就任。 決議:本案表決結果未達法定標準,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出席21,791,289權,贊成0 權,反對18,995,598權(87.17%) 討論案三: 案由:常駐公司及執行業務之董事薪資授權董事會決議,謹提請 核議。 說明: ⒈查本公司董事長實際督導經營管理及決策,副董事長係襄助董事長處理公司業務,其職務薪給應比照工作報酬,於合理範圍內屬執行業務薪資,為內部管理事宜,不同於公司法所指之董事報酬。 ⒉94年股東常會中楊董事長未承諾副董事長不應支領薪資,為內部管理事宜,不同於公司法所指定之董事報酬。 ⒊建議常駐公司及執行業務之董事薪資,授權董事會決議,以維持原有之監督管理機制。 決議:本案表決結果已達法定標準,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出席21,791,289權,贊成18,944,557權(86.18%),反對0權。 討論案四: 案由:廢除94.12.02日股東臨時會第二案之決議,謹提請核議。 說明: ⒈本屆董事於94年股東常會選任時,前任監察人已於94年常會中充分表明當事人涉及訴訟案件,然相關董事仍合法當選,且丁○○先生仍當選為董事長,足以顯示我等投資人對其之信任。 ⒉無論民、刑事案件,司法未判前,均不能認定涉案人或被告有違法情事,無端暫停二席董事職權勢必影響公司形象,更何況無端停止董事長、代表人職權,必然影響公司營運。 ⒊建議廢除94.12.02日股東臨時會第二案之決議。 決議:本案表決結果已達法定標準,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出席21,791,289權,贊成18,660,321權(84.89%),反對權數0 權,扣除戶號1 及15號贊成15,920,841(佔總出席人數之72.42%)。 討論案五: 案由:公司印鑑章置於公司授權相關承辦人依內部流程與職責保管使用,謹提請核議。 說明: ⒈公司印鑑對外代表公司,一般授權相關主管依行政權責保管與使用;監察人之職權係監督公司營運,不得執行或干擾公司業務。由監察人保管公司章,不僅否定現職人員能力與職權,更恐造成監察人與董事長職權不分。 ⒉公司歷經紛擾迄今營運正常,員工齊具向心力,雖業務營收狀況不如預期,應仍具發展潛力,事實證明董事會尚無不能行使職權情況。監察人保管公司章顯然不合法理,且有影響正常行政作業之疑慮,為使公司營運更臻完善,監察人保管公司章之決議應作廢,授權董事長率團隊依法保管使用,始能致力於創造業績與營收。 決議:本案表決結果已達法定標準,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出席21,791,289權,贊成18,902,122權(85.99 %) ,反對權數0 權。 陸、臨時動議: 臨時動議二: 案由:提請公司具狀向法院澄清說明18項疑義之處理原委,於法律許可範圍內撤回對董事長等人提起之訴訟,使相關爭訟平息,敬請決議。 說明: ⒈所謂18項疑義多數似為創業設廠階段財務帳冊之缺失,且公司已陸續處理完成,持續爭議爭訟,對公司營運絕無正向助益。 ⒉董事、監察人間長期爭訟,甚而導致少數董監召開記者會等行為,已實質增加營運困擾,建議儘可能平息爭訟,讓股東、董監事、員工能攜手同心,共同努力開創公司之長遠未來。 ⒊建議公司法務顧問協助,於法律許可範圍內,撤回對公司及有關人員之法律訴訟案件。 決議:本案表決結果已達法定標準,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出席21,791,289權,贊成18,995,598權(86.41 %) ,反對權數0 權。 臨時動議三: 案由:請丙○○監察人於95年7 月10日前將所持有之公司財務印鑑繳回公司,謹提請決議。 說明: ⒈黃監察人於94年12月間取得本公司財務印鑑大章,95年1 月27日延誤財務薪資作業,經多數董監事書面同意,緊急採取銀行印鑑章更換,化解員工薪資、年終獎金無法如期發放等危機。 ⒉黃監察人持有之公司財務印鑑大章,應限期請其交回公司集中保管或銷毀。 決議:本案表決結果已達法定標準,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出席21,791,289權,贊成18,730,581權(85.21 %) ,反對權數0 權。」 得心證之理由: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公司法第191 條定明文。所謂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係指其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明文規定,或公序良俗等情形而言,例如違反公司法第232 條之規定而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決議經營非法之業務是(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87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94年12月2 日股東會臨時會㈠就討論事項第二案「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停止職務一年半」決議「照案通過」;㈡就討論事項第三案「由監察人保管公司印鑑章」決議「照案通過」;㈢就選舉事項案「補選本公司董事」決議「補選董事一席」;㈣就臨時動議第一案「訴請法院解任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戊○○」決議「照案通過」;㈤就臨時動議第三案「公司副董事長為無給職,不應支領薪資案,並追討乙○○副董事長所領之薪資及其他報酬」決議「照案通過」;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件兩造之爭點應在於:㈠原告有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㈡被告於94年12月2 日股東會臨時會就討論事項第二案「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停止職務一年半」之決議「照案通過」,其決議內容是否係以停職之名行解任之實,違反公司法第199 條第2 項規定而無效?㈢被告於94年12月2 日股東會臨時會就討論事項第三案「由監察人保管公司印鑑章」之決議「照案通過」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而無效?㈣被告於94年12月2 日股東會臨時會就選舉事項案「補選本公司董事」之決議「補選董事一席」是否違反公司章程第13條之1 之規定而無效?㈤被告於94年12月2 日股東會臨時會就臨時動議第一案「訴請法院解任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戊○○」之決議「照案通過」,是否屬股東會權限外之決議而無效?㈥被告於94年12月2 日股東會臨時會就臨時動議第三案「公司副董事長為無給職,不應支領薪資案,並追討乙○○副董事長所領之薪資及其他報酬」之決議「照案通過」,是否屬股東會權限外之決議而無效?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有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被告於95年6 月28日召開之股東常會部分決議內容(詳見兩造之不爭執事實㈣),固與被告於94年12月2 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之決議內容相互抵觸,而變更或回復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惟被告猶爭執系爭決議迄於95年6 月28日始為新決議所取代,在此之前決議內容仍合法有效存在,自難謂原告已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告仍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㈡被告於94年12月2 日股東會臨時會就討論事項第二案「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停止職務一年半」之決議「照案通過」,其決議內容是否以停職之名行解任之實,違反公司法第199 條第2 項規定而無效? 按「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法第19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公司並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為解任董事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 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被告於94年12月2 日股東會臨時會就討論事項第一案「解任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戊○○案」,決議「出席股數未達公司法所規定之門檻,主席宣布本案停止討論不作決議。」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又經濟部曾先後函釋:「依公司法第199 條及第227 條規定:董事、監察人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但定有任期者,如無正當理由而於任滿將其解任時,董事、監察人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是以,股東會如認為董事、監察人不適任者,自可依上開規定辦理,尚不得逕行決議將董事、監察人停權。」(經濟部82.10.28 商226225 號)、「按公司股東會尚無將董事長停權一定期間並指派代理董事長之職權,至其所為決議是否有效,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經濟部91.5.16 商字第0910291010號)。經查,公司法第199 條第2 項明定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為解任董事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 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蓋董事之解任,對於公司經營運作有重要影響,故採特別決議,以昭慎重。被告公司臨時股東會因未達已發行股份總數2/3 以上股東之出席,無法為解任董事之特別決議,竟另行決議將董事停權1 年半,以達使董事無法執行公司業務之效果,此規避公司法第122 條第2 項規定之決議,應認係脫法行為而無效。原告丁○○、戊○○訴請確認被告於94年12月2 日股東會臨時會就討論事項第二案「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停止職務一年半」之決議無效,洵屬有據。 ㈢被告於94年12月2 日股東會臨時會就討論事項第三案「由監察人保管公司印鑑章」之決議「照案通過」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而無效? 董事係公司業務之執行機關,監察人係公司業務之監督機關(公司法第218 條第1 項參照),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不得充任監察人(公司法第212 條參照)。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為公司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 條參照)。監察人於執行監督業務範圍內固得使用公司印鑑章,惟被告臨時股東會決議由監察人保管公司印鑑章,無異侵奪董事執行公司業務之權限,混淆董事與監察人之職掌與功能,自屬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而無效。原告3 人訴請確認被告於94年12月2日 股東會臨時會就討論事項第三案「由監察人保管公司印鑑章」之決議無效,即屬有據。 ㈣被告於94年12月2 日股東會臨時會就選舉事項案「補選本公司董事」之決議「補選董事一席」是否違反公司章程第13條之1 之規定而無效? 被告章程第13條之1 僅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並未規定董事缺額未達1/3 ,不得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被告於94年12月2 日股東會臨時會就選舉事項案「補選本公司董事」之決議「補選董事一席」並未否違反公司章程第13條之1 之規定。原告3 人訴請確認被告於94年12月2 日股東會臨時會就選舉事項案「補選本公司董事」之決議無效,洵屬無據。 ㈤被告於94年12月2 日股東會臨時會就臨時動議第一案「訴請法院解任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戊○○」之決議「照案通過」,是否屬股東會權限外之決議而無效? 按股東會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最高意思機關,公司應否對董事提起訴訟,自當由其意思機關之股東會依法作成決議(公司法第212條參照)。被告於94年12月2日股東會臨時會就臨時動議第一案「訴請法院解任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戊○○」之決議,係屬股東會之權限,並非無效。原告丁○○、戊○○訴請確認被告於94年12月2 日股東會臨時會就臨時動議第一案「訴請法院解任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戊○○」之決議無效,並無根據。至股東會決議後,將來如何訴請法院解任董事,要屬另一問題,與決議內容是否有效無涉。 ㈥被告於94年12月2 日股東會臨時會就臨時動議第三案「公司副董事長為無給職,不應支領薪資案,並追討乙○○副董事長所領之薪資及其他報酬」之決議「照案通過」,是否屬股東會權限外之決議而無效? 被告章程第16條規定:「全體董事或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被告股東臨時會自有權限決議是否給予被告乙○○報酬。被告於94年12月2 日股東會臨時會就臨時動議第三案「公司副董事長為無給職,不應支領薪資案,並追討乙○○副董事長所領之薪資及其他報酬」之決議,並非無效。至其決議內容是否妥當?被告乙○○是否因此受有損害?應如何救濟?則屬另一問題,無礙決議內容之有效性。 ㈦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於94年12月2 日股東會臨時會就㈠討論事項第二案「董事錩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停止職務一年半」㈡討論事項第三案「由監察人保管公司印鑑章」之決議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㈧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之基礎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